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場地資訊

【2018.5.16】法律資訊: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※新增退票方案,內附懶人包※

 

文化部新聞

部長鄭麗君表示,文化部此次修訂退換票機制,期許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。

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,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。

多種選擇方案可以因應不同的表演節目類型,以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,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。

 

方案1: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的10%。

方案2: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%。

方案3: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%。

方案4:級距式退換票,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%,

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%,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%。

 


 

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

 

關於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
   其第4點、第6點、第7點,並同步生效。

   新制有4種退換票機制(加上原先方案一種,共四種)。

   請主辦單位衡量後,從中選出適合的方案。

   並務必於售票時先告知消費者

 

檔案下載

●修法全文● ●修訂後對照● ●定型化契約範本(歡迎使用)● ●退票解說懶人包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