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2018.5.16】法律資訊: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※新增退票方案,內附懶人包※
文化部新聞
部長鄭麗君表示,文化部此次修訂退換票機制,期許逐步導引商業模式的改變。
讓熱門場次的餘票可以及早釋出,減少囤票及惡意掃票的現象。
多種選擇方案可以因應不同的表演節目類型,以保障真正喜愛藝文表演的消費者,能夠以合理票價欣賞表演。
方案1: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10日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的10%。
方案2:購票後3日內可退換票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5%。
方案3:退換票截止時限為演出前20日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%。
方案4:級距式退換票,若退換票時間在開演的31日以前,手續費上限為票面價10%,
開演前11日至3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30%,開演前3日至10日收取手續費上限為50%。
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文藝字第10120225241號令訂定
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文藝字第10710128232號公告修定
關於「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
其第4點、第6點、第7點,並同步生效。
新制有4種退換票機制(加上原先方案一種,共四種)。
請主辦單位衡量後,從中選出適合的方案。
並務必於售票時先告知消費者。
檔案下載
●修法全文●
●修訂後對照●
●定型化契約範本(歡迎使用)●
●退票解說懶人包●